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水务局办事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水务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六条“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镇(街)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市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申请条件:
1、取得《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3、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7、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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